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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妊娠并发症  

  

1、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怀孕20周后出现高血压。高血压是指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90mmHg。如果有些孕妇在怀孕前就患有高血压,或在怀孕20周之前被诊断出高血压,此为妊娠合并高血压病,而非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2、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一种由妊娠引起的疾病。它是指妊娠期反复黄疸、胆汁淤积性肝功能异常、以及黄疸性子痫,以瘙痒、黄疸或二者均有为临床特征。  

          

3、前置胎盘:妊娠28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甚至胎盘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其位置低于胎先露部,称为前置胎盘。

            

4、胎盘早剥:妊娠20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称为胎盘早剥。

            

5、母婴血型不合:因孕妇与胎儿之间的血型不合,引起的胎儿或新生儿同族免疫性溶血。      

  

6、妊娠糖尿病:在妊娠期间首次发生或发现的糖耐量减低或糖尿病称为妊娠期糖尿病或妊娠期间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符合《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年版)》中对妊娠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7、子宫破裂:因分娩导致的子宫完全性破裂(子宫壁全层分开),或不完全性破裂(子宫肌肉分开但是脏层腹膜尚完整)。

            

8、羊水栓塞:大量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继发引起母亲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

            

9、产后出血:胎儿娩出后24小时内,母亲出血多于毫升为产后出血。            

10、产褥期感染:分娩时及产褥期(产后6-8周内)生殖道受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局部和全身的炎性变化。    

        

11、产后尿潴留:产后6~8小时不能自己排尿或排尿不畅致尿液在膀胱内积聚不能排出。    

        

12、产褥期乳腺炎:产褥期(产后6-8周内),因哺乳而发生的乳房的急性化脓性感染。    

        

13、妊娠剧吐:孕妇因早孕反应严重,恶心呕吐频繁,不能进食,伴发电解质失衡及酮尿,且排除其他引起恶心、呕吐的疾病。

            

14、轮廓胎盘:胎盘的胎儿面中央稍有凹陷,周边部分或完整地围绕一圈略高起的黄白色环形皱褶。          

  

15、血管前置:脐血管穿过胎膜覆盖在宫颈内口。

            

16、羊水过多:在妊娠任何时期羊水量超过ml者。

            

17、羊水过少:在妊娠晚期羊水量少于ml者。

            

18、胎膜早破:妊娠37周前,胎膜在临产前自发性破裂。  

          

19、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受各种不利因索影响,未能达到其潜在所应有的生长速率,表现为胎儿出生体重小于2g(胎龄≥37周时)或出生体重低于同孕龄平均体重的两个标准差,或低于同孕龄正常体重的第10百分位数。

            

20、子宫内翻:子宫体的内膜向外翻出,通过子宫颈进入阴道或脱出阴道口外。            

21、产科休克:与妊娠、分娩有直接关系而发生的休克。产科休克以失血性休克为主,次为感染性休克和其他特殊原因所致的休克。            

22、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与妊娠、分娩有直接关系而发生的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DIC是在各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在毛细血管、小动脉、小静脉内广泛纤维蛋白沉积和血小板聚集,形成广泛的微血栓。  

          

23、羊膜腔感染综合征:在妊娠期和分娩期,病原微生物进入羊膜腔引起感染的总称,包括羊水、胎膜(绒毛膜、羊膜和蜕膜)、胎盘甚至子宫感染。  

          

24、产娠期精神异常:一组在产褥期(产后6-8周内)发病的精神障碍,临床表现不符合其他分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或者由于无法获得充足资料或者具有其他特殊的临床特征而难以归类于其他分类的精神障碍。临床常见的类型有产褥期抑郁(产后抑郁)、产褥期精神病。  

          

25、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特发于妊娠晚期,造成急性肝衰竭,致死性严重的并发症,表现为急性肝细胞微滴性脂肪浸润变性所引起的肝功能障碍,常伴肾、胰、脑、心等多脏器微滴性脂肪浸润变性损害及功能障碍。  

          

26、围产期心肌病:在妊娠最后1个月或产后前5个月内产生临床心力衰竭表现的一种心肌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无心力衰竭的确切原因;无先前存在的心肌疾病;疾病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内;妊娠期间导致充血性心衰竭的其他原因除外。            

27、妊娠期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妊娠8-10周发病,心悸、焦虑、多汗等高代谢症状,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临床诊断标准。  

          

28:妊娠期贫血:妊娠前并无贫血病史,妊娠后出现贫血现象,并符合贫血的临床诊断标准。  

常见医学名词解释

            

医院:指被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国家当地法律或者政府认可的、可收治急症病人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应有常住执业医师管理或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在专业护士指导下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提供护理服务。医院不包括护理机构、疗养机构、康复机构、养老院、家居服务机构、酒精或者药物滥用看护机构、以及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    

        

"生育中心:指主要目的为供怀孕期末期孕妇生产婴儿,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合法机构:

(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批准成立;

(二)配备了全部必要的诊断和化验设备,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和设备处理孕妇和新生儿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二十四小时在医师或者注册护士监控下营运,并保存有所有书面记录。该医院有书面协议以在发生分娩并发症时立即转运病人入院,并通常在分娩后四十八小时内为孕妇办理转离手续。"  

          

妊娠并发症:指由妊娠引起或者加剧的症状,该症状与分娩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急性肾炎、肾变病、心代偿失调、意外流产、异位妊娠终止、妊娠期内无法继续妊娠时终止妊娠。妊娠并发症不包括非选择性剖腹产、人工不当操作、先兆流产、偶发点滴性出血、妊娠期内医师处方要求的休养、孕妇恶心、妊娠剧吐以及其他不属疾病分类学上妊娠并发症类的难产相关症状。  

          

"医学必需:指被保险人接受、使用或者服用的治疗、服务、器械或者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者伤害合适且必需。

(二)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三)非为了个人舒适或者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者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四)最恰当、合适水平;住院接受治疗时,无法以门诊的方式对相应疾病和症状提供安全的医疗,且当前病症处于急性或者亚急性状态需要持续接受治疗、专业护理或者康复治疗。主要出于接受慢性病治疗、长期看护、喘息照护、慢性病维持、协助从事日常生活活动目的而住院的,不属医学必需。

(五)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者与之相关。

(六)非试验性或者研究性。"      

      

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该医疗服务通常收费水平,同一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以邮政编码为准)、病情性质和严重程度类似的人员提供同样医疗服务的平均收费水平。若某医疗服务在当地区不常见或者仅当地区少数医疗机构能够提供,保险人将参考下列因素确定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治疗复杂性,治疗必要的专业程度,必要的医疗专业类型,相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种类,其他地区通常的收费水平。这里,地区指根据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为取得类似医疗机构或者类似医疗服务平均水平所必要的地域范围,可为一个城市、国家或者更广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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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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