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县散煤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今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洁净煤取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兖矿型煤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对居民用户给予价格补贴。除集中供热外,严禁任何单位、商户和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散煤。

(二)对向县内运输、销售散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三)为非法运输散煤行为提供转运、过磅、仓储等条件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罚款。

(四)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规运输、销售、存储、使用散煤行为。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首位举报人元/吨奖励。举报-。

特此通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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