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因患肥厚梗阻型心肌病到被告处就诊,原告听从医生的建议手术治疗。年7月2日,原告入院安排到成人心外科七病区住院。7月19日12点开始手术,19点手术完成被推进ICU观察,直到7月21日,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原告家属接到刘医生电话,怀疑是脑梗。
一直请求x医院邀请w、t医院专家尽快会诊。7月22日19点,医院才请来x医院神外专家黄某主任会诊。7月23日,原告还是处于昏迷状态。刘医生电话通知家属让立即办理w医院转院,但家属从未接到w医院的任何通知。
7月27日上午,医院ICU病房通知,此时原告家属才得知心脏手术并未成功,仅靠两个临时起搏器支撑着心脏。7月28日,医生建议为患者植入永久起搏器事宜,并催促让家属们赶紧商量尽快作出决定。8月11日,原告从ICU转入成人心外科病区,原告家属多次要求医院联医院,并拿出明确的治疗方案。
二、患方观点
直至今日,原告手术后的身体状况仍没有任何好转,右手、右腿肌力不佳,无法自主活动;记忆力明显衰退,对以前的人、事都记不清楚;语言能力损坏,无法正确表达。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耽误了原告脑梗病情的及时救治。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资料,原告现在的这种损害后果或者后遗症,也是发生脑梗后未根据医嘱治疗所造成的,所以我们不同意赔偿。
四、鉴定意见
1、患者刘某某,女,时年28岁,目前留有不完全运动性失语;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分别符合八级、九级伤残。
2、患者所患的“梗阻性肥厚型心肌病、左室流出道梗阻”及临床症状表现,需要手术治疗;术前医方对于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进行了充分告知;全麻低温体外循环下心脏手术,术后并发脑梗亦为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家属拒绝减压手术;自身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存在的不利因素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术后患者一直未醒,医方未分析原因,未尽早进行头颅CT检查,对于患者急性脑梗死诊断偏晚,存在过错;患者脑梗死持续进展,出现脑疝,医方关于去骨瓣减压术早期交代不足。
原告在医院行外科手术后,因术后发生脑梗后遗症,经鉴定认定医方存在术后观察不及时,处置不及时的过错,错过早期溶栓、取栓的窗口期,与原告发生医源性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关系。
六、庭审意见
年7月19日18:20结束手术返回恢复室,停止镇静后未苏醒,GCS一直为E1VTM1,RASS-5,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应进行查找原因。在此期间,医方病程中没有神经体征方面的查体记录。
7月20日10:43,医方仍认为:“患者病情平稳……”,根据护理记录记载:“20:00瞳孔对光反射迟钝”,“7月21日2:00左侧肢体可见不自主活动,右侧肢体无活动”,临床医师没有相关处置的记录。直至7月21日06:27病程记录中记载:患者右侧肌力减弱,未醒不排除脑部并发症”,医方诊治偏晚,存在过错。
原告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发生脑梗后再神外手术治疗成本较高,因此家属顾虑可理解,并非患方不积极配合治疗。故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结合鉴定分析意见,酌定医方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医学科学院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残疾赔偿金.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合计.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