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将甲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A软件破解,开发名为B的平台用以生成A的盗版账号和密码。李某分别向被告人葛某、张某、宫某开放该平台的权限,被告人李某向使用盗版A软件的用户电脑投放广告获利,被告人葛某、张某、宫某利用平台生成盗版账号和密码并通过各自所开的网店低价销售获利;被告人葛某向被告人宫某开放该用户管理平台的权限,被告人宫某利用平台生成盗版账号和密码并通过自已所开的网店低价销售、投放广告获利。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6元;被告人葛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3元;被告人宫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赃款元,被告人葛某退赃款元,被告人张某退赃款元,被告人宫某退赃款元,已发还被害单位甲公司元,法院暂扣退赃款元。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宫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暂扣的赃款元发还被害单位甲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葛某、张某、宫某违法所得.15元发还被害单位甲公司。
法官讲法
被告人李某、葛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被害单位甲公司许可或授权,利用电脑技术针对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作弊程序运营、挂接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侵害他人利益,被告人李某、葛某、张某实施的外挂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其行为均符合刑法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李某、葛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宫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提醒
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目的既是为了规范市场管理秩序,更是为了保护广大社会群众的利益。非法经营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的管理规范和市场秩序,而且由于非法利益的驱使,经营者就会致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于危险之中,其行为害了自己和家人同时,也伤害了广大的社会群众。因此,我们誓要杜绝非法经营,方能彰显社会公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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