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的
通告
清明将至,全县即将进入传统祭祀高峰。同时,伴随气温逐渐升高,全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倡导文明祭祀、绿色祭祀,有效预防火灾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止祭祀用品买卖。防火期内,所有生产、批发企业禁止生产批发锡箔、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所有商户不得购进、储存和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个人不得购买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
二、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内,全县一律实行封山禁火管理,严禁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及携带火种进入山林野外。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露天墓地、坟地,严禁焚烧锡箔、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
三、倡导文明祭祀方式。各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引导市民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提倡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寄托对逝者的哀思。
四、从重处罚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继续违法从事批发、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的经营主体,将没收相关物品,并按照《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从重处罚;防火期内,违规进行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的,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引发森林火灾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倒追经营者责任,最低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将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引发火灾的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面营造良好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将根据举报线索,及时核实查处违法行为,全力营造联防联控良好氛围。举报县防火办。
特此通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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