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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对赌纠纷全部胜诉,只是投资人拿回投资款的第一步,他们还需要了解对赌中股票质押、股权代持、强制执行等8个问题,否则,对赌协议、胜诉判决就是投资人手中的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
作者:邱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对赌实务
《走进北仲系列沙龙之对赌实务分享》在北仲顺利举办,ALB十五佳诉讼律师邱琳以《对赌的“坑”与“填坑”技巧》为题,与到场嘉宾们分享了自己从多个公开对赌判例,以及亲自办理的若干经典对赌判例里,提炼出的17点建议。独角鲸将邱琳律师的现场演讲实录做了整理,今天发布的是分享的下半部分《对赌:特殊资本交易——致投资人》,涉及了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对赌设计与股票质押、对赌中的股权代持以及对赌纠纷解决中的强制执行四个问题。
此外,近期引发投资界、司法界热议的江苏高院华工再审案,是对海富案的反转、认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直接对赌有效,还是法院在延续其一贯的审判思路?邱琳律师在分享内容整理成稿后,又特别增补了相应的分析,在业界首次提出“法院无对赌”这一石破天惊的观点。
希望这篇干货满满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收获。
各位嘉宾、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刚才我用了一个小时的时间分享了致创业者的9条对赌建议,接下来,我们继续分享对赌中投资人应当注意的8个问题。
当投资人找到项目,签订包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并完成投资,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万一项目失败,对赌协议能否保障投资人收回本息?我们先看下这份判决书的统计结果。
上市公司几乎%胜诉,PE/VC的胜率也超过90%。从这个意义上说,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但胜诉之后,他们都顺利拿回投资款了吗?显然没有。
我们从判决中看到,有的创业者将作为收购对价的股票质押套现,对赌失败后上市公司无法完成股票回购注销;有的创业公司存在复杂的股权代持问题,对赌失败后,投资人找不到真正有责任且有能力赔钱的人;还有投资人拿着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却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冻结了;当然还有最基础也最关键的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以上种种,让对赌协议、胜诉判决成了投资人手中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
以下是我们依据以往判决为投资人整理的若干tips:
对赌中的投资人tips:
1.再完美的合同与条款设计,首先要保证效力:
a.预约与本约:取得的是股权回购权还是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权利
b.成立与生效
c.和谁赌:不仅是缔约主体问题,更是签约程序问题,核心在于担保
d.怎么赌: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甚至法院与仲裁的不同司法裁判观点
2.交易模式的设计会影响最终的成败:
a.投资的目标企业内部因素
b.投资的行业外市场因素
3.支付手段:灵活的博弈机制
a.现金
b.现金+股票
c.现金+股票+定向可转债
4.刑事风险:
不合规触犯刑律
5.尽职调查怎么调:
a.商业尽职调查+法律(人力)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
b.不要忽略内部反腐调查
6.股权代持:
a.选择权
b.高风险
7.股份锁定期不等于万无一失,还有股票质押:
a.质权实现
b.第三人异议之诉
c.刑事追赃
8.不得不懂的争议解决程序与强制执行
……
但今天限于时间关系,我们重点分享其中的四点,即对赌协议的效力、对赌交易设计与股票质押、对赌中的股权代持以及对赌争议解决中的强制执行这四个问题。
壹
对赌协议效力问题:法院无对赌
对于投资人而言,对赌协议一定要有效!
既然签了对赌协议,希望能用对赌协议去约束创业者,投资人肯定要优先保证这份协议是有效的,是能够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的。
那么对赌协议怎么签才有效,相信大家肯定知道这3条所谓的“原则”:
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
2.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有效;
3.投资人可以与目标公司间接对赌,方式是让目标公司为其股东承担对赌的担保责任,但前提是担保程序合法有效。
这3条“原则”其实来自于3个最高法院的经典案例:他们分别是:对赌第一案海富案;目标公司以担保人身份首次出现在司法裁判领域的久远案;被视为对对赌第一案的挑战的瀚霖案。
年6月,又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对赌判决公布,即江苏高院华工再审案,在司法界、投资界引发热议。专业人士们在解读中都冠以如下的关键词:反转!突破!开创意义!“起死回生”!裁判规则的彻底变化!颠覆性判决!仿佛江苏高院推翻了最高院确立的对赌原则,为投资界再立新规;仿佛法院的裁判尺度又一次前后不一了。
但是!作为8年的老法官、法院老庭长,我认为法院这些年的审判思路从来没有变化过。从审判角度看,法院无对赌,法官眼中无对赌。对于这份俗称为“对赌”的协议,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