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被曝巧骗ldquo国家专

点击济宁全知道   龙桥街道办巧借旧城改造套取余万元?

  近日,济宁市兖州区居民向鲁网记者爆料:兖州区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年9月29日,巧借本区李庙社区改造项目,在原本李庙社区的7#、8#楼的合同基础上,又奇妙地向兖州区政府申请“莫须有”的泗庄社区7#、8#楼,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余万元。

  针对此事,记者向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该负责人解释说:“年9月29日,兖州市龙桥街道办事处与兖州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兖州市李庙社区7#、8#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也签订了泗庄社区7#、8#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时李庙村、泗庄村同时拆迁,合并为一个新社区就是李庙社区。签订泗庄社区7#、8#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是为了申请专项资金多些,上级拨付资金的速度快些,其他没什么!”奇妙的是,兖州区财政局还真如数拨付了泗庄社区7#、8#楼的全部工程款。

  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张洪震律师:建筑装饰公司伪造虚假施工合同,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套取国家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对使用人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套取资金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此事将如何进展,鲁网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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