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官场一周动态10部门4地市任免4

任免:0部门4地市任免49人

河北省政府任免4名厅官

河北省人民政府年2月28日决定:

任命陈永久同志为河北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命王立忠同志为河北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张国洪同志为河北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河北省沿海地区率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任命许爱朝同志为河北省沿海地区率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兼任河北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任命赵军同志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桂生同志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任命刘中林同志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刘广海同志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职务;任命何江海同志为河北省体育局局长;免去张平同志的河北省体育局局长职务;任命高岚华同志为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副巡视员;任命卢建国同志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巡视员;董志方、陈彦报同志试任河北省商务厅副厅长,已于年月期满,同意以上2名同志按期正式任职。

2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2人

(年3月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

贾发林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田金昌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刘志明沧州市环保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

张林为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

庄后胜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凤霜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伟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鲁亚莉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婧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吴建伟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赟杰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左范明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于文泳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马康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李刚为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律庆堂为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孟祥环为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治峰为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于靖为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窦清晓为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本刚为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赵振清当选承德市双滦区区长

据承德双滦区政府网消息,2月5日下午,承德市双滦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胜利闭幕。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赵振清为双滦区人民政府区长。

赵振清,男,满族,年0月出生,河北宽城人,中共党员,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7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历任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党委书记,20年任双滦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年任双滦区委副书记、统战部长,年2月任双滦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年2月任双滦区委副书记、区长。

4宋成立任承德市双桥区委书记,方志勇不再担任

据双桥宣传部消息,3月6日,双桥区召开全区领导干部大会,会上,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赵险峰宣读了省市委的任免职决定,方志勇同志不再担任双桥区委书记,由宋成立同志接替担任双桥区委书记。

宋成立,男,承德县人,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农业推广专业,原任承德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宋成立年8月任双桥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方志勇,男,原任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书记。年2月22日,任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县委书记。

5薛兆丰当选涞水县政协主席

据涞水电视台消息,3月9日,政协涞水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闭幕会。闭幕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政协涞水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八届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八届政协常委会提案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政治决议。通过表决,薛兆丰全票当选政协涞水县第八届委员会主席!

6陈新当选邢台县人民政府县长

据邢台日报消息,3月3日,在邢台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陈新(女)当选为邢台县人民政府县长。

陈新,女,汉族,中共党员,籍贯江西,97年生。曾任邢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年2月担任邢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7

邢台市政府任免9名处级干部

邢台市人民政府年3月3日决定,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任命郭路芳为邢台市财政局(农开办)副局长(副主任)(正处级);

任命赵泽波为邢台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

任命刘育才为邢台市统计局调研员;

任命杨玉波为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免去其邢台广播电视大学校长职务;

任命郜乃君为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任命刘跃明为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任命姬随增为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任命乔福山为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胡海忠的邢台市财政局(农开办)副局长(副主任)职务。

反腐:两市查处6人

承德查处28人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日前,承德市委、市政府通报了0起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促进专项行动强势开局。

、隆化县隆化镇石灰窑沟村主任李春来等人向企业敲诈勒索钱款案。年2月至年4月,李春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输电工程补偿款,并指使本村闲散人员多次向企业敲诈勒索钱款。年2月6日,隆化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春来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村支部委员李仓、村会计张素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涉案4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承德县六沟镇规划办负责人常中育工作失职、违规对危房改造进行验收案。年0月底,常中育在负责对危房改造验收过程中,在没有进入某村民家院内、对房屋进行二次实地验收的情况下,只在院外单凭房子的外观变化,就将其房屋维修验收为危房改造翻建房屋,并按翻建房屋标准发放了补助款。年8月4日,该村民将冒领的危房补助款元退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常中育党内警告处分。

3、双滦区西地乡农经站原站长高翠芬等人失职渎职案。在某废弃公路收储过程中,高翠芬将不符合报销入账要求的补偿款发放表等单据审接,并交由农经站工作人员崔艳平进行记账处理,致使废弃公路占地补偿款违规发放,给国家造成损失64.4万元。年2月8日,双滦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判决高翠芬、崔艳平免于刑事处罚。双滦区西地乡党委、政府给予高翠芬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崔艳平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兴隆县森林公安局牛金洞派出所所长崔承有等人不作为案。年5月2日,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该局安排崔承有、高孝全承办,在前期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损失等调查取证后,二人没有再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也没有办理延长办案期限的相关手续。截至年3月23日,受理该案长达22个月仍未查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崔承有、高孝全党内警告处分。

5、宽城满族自治县农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张相君等人乱罚款、吃拿卡要案。年7月,张相君及执法人员马玉品、贾友、关珍雷、王仕涛、刘新东在对三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处罚时,没有给当事人出具任何票据,违规收取罚款元;张相君、马玉品、贾友收受当事人亲属给予的玉溪烟,张相君违规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宴请。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相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友、马玉品、关珍雷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仕涛、刘新东警告处分。

6、营子区城管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乱收费及超标准收费案。年至3月,营子区城管局私自制定《节假日宣传庆典审批卡》,办理城区商铺在节假日庆典宣传活动审批2份,以“市政公用设施占用费”名义收取费用;年至年3月,在《办理临时摊位许可证》审批中,超标准收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局副局长高立军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四中队队长于海军、副队长刘丁丁记过处分。

7、双桥区林业局原副局长王青山等人工作失职案。双桥区林业局负责本区退耕还林工程,该工程自2年开始实施至今仍在继续。王青山等4人在双桥区林业局工作期间,未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将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对各村上报的不应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且尚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未严格审查,致使4个村违规领取国家只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村民)发放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王青山等4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国庆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案。年5月至年2月,吴国庆在担任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指使工作人员与法院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及个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用于非正常开支;同时,吴国庆违反廉洁纪律,以单位名义购买三部高档相机,两部供其个人使用;此外,该县法院还存在违规对罚没车辆进行处置、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吴国庆撤销党内职务、降级处分。

9、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季国柱违规向直属基层单位索取钱款案。年底,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卫生局以弥补外联费用不足为由,医院、中医院等5个直属基层单位索要资金,用于县卫生局与相关单位非正常开支。对此,时任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季国柱负直接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季国柱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0、平泉县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闫维奇以借为名向企业索要钱款案。年下半年,闫维奇承诺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平泉县检察院旧办公楼及所在土地卖给某企业,要求该企业为其支付预订的4套底商定金及首付款。后因协议转让事宜搁置,该企业追要底商款,闫维奇一直推脱,直至年月,才给该公司打了一张借款欠条。另查,闫维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且对抗组织调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闫维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

廊坊查处33人

、大城县权村镇派出所副所长王师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大城县权村镇派出所副所长王师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师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师伟行政降级处分。

2、大城县大尚屯镇组织委员赵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城县大尚屯镇组织委员赵玮,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玮党内警告处分。

3、大城县北位派出所工作人员吴延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大城县北位派出所工作人员吴延滨,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延滨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延滨行政降级处分。

4、大城县法院副科级审判员刘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大城县法院副科级审判员刘成,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报县委批准,给予刘成行政警告处分。

5、大城县旺村镇纪委书记李长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城县旺村镇纪委书记李长青,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长青党内警告处分。

6、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田胜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田胜奎,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田胜奎党内警告处分。

7、大城县总工会副主任科员李德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城县总工会副主任科员李德正,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德正党内警告处分。

8、大城县旺村镇党委主任科员张长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城县旺村镇党委主任科员张长喜,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长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大城县平舒镇党委主任科员薛满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城县平舒镇党委主任科员薛满松,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满松党内警告处分。

0、大城县卫生局原副局长高双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大城县卫生局原副局长高双进,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双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广阳区科技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兼地震局局长杨金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广阳区科技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兼地震局局长杨金武,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等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广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金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广阳区科技局副主任科员林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阳区科技局副主任科员林杰,在工作中存在挥霍浪费、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等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广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杰党内警告处分。

3、廊坊开发区公安分局巡防大队副大队长胡立才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廊坊开发区公安分局巡防大队副大队长胡立才,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廊坊开发区公安分局党委研究,并报开发区纪工委研究同意,给予胡立才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经廊坊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廊坊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给予胡立才撤销开发区公安分局巡防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处分。

4、霸州市东段乡副乡长方永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霸州市东段乡副乡长方永旺,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方永旺党内警告处分。

5、霸州市扬芬港镇樊李杨村治保主任李泽兵被开除党籍。霸州市扬芬港镇樊李杨村治保主任李泽兵,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泽兵开除党籍处分。

6、霸州市王庄子乡党委书记张树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霸州市王庄子乡党委书记张树增,任岔河集乡乡长期间,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树增党内警告处分。

7、霸州市东段乡经委主任刘宇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霸州市东段乡经委主任刘宇峰,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宇峰党内警告处分。

8、霸州市岔河集乡东柏林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孟庆志被开除党籍。霸州市岔河集乡东柏林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孟庆志,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孟庆志开除党籍处分。

9、霸州市霸州镇赵家庄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小圈被开除党籍。霸州市霸州镇赵家庄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小圈,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小圈开除党籍处分。

20、霸州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田运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霸州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田运江,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田运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文安县急流口管区副主任、工委委员张延兵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文安县急流口管区副主任、工委委员张延兵,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文安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延兵行政警告处分。

22、文安县德归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王志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文安县德归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王志刚,在值班带班期间饮酒,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志刚党内警告处分。

23、文安县大柳河镇小堡里村原党支部书记郭广臣被开除党籍。文安县大柳河镇小堡里村原党支部书记郭广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广臣开除党籍处分。

24、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文政被开除党籍。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文政,犯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左各庄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文政开除党籍处分。

25、文安工业园区桃园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得河被开除党籍。文安工业园区桃园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得河,违反财经纪律、妨害土地使用权管理、失职渎职、职务侵占,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得河开除党籍处分。

26、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郝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郝建,作为值班带班领导未坚守岗位,属失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郝建党内警告处分。

27、文安县左各庄镇农技站原站长胡书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文安县左各庄镇农技站原站长胡书琪,犯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书琪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文安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文安县人民政府同意,给予胡书琪开除处分。

28、文安县房管局副局长何宝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文安县房管局副局长何宝华,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宝华党内警告处分。

29、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凤川,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局长王朝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凤川,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局长王朝泉,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凤川、王朝泉党内警告处分。

30、大厂县祁各庄镇洼子村原村委会主任吴海龙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大厂县祁各庄镇洼子村原村委会主任吴海龙,殴打他人,构成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海龙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大厂县祁各庄镇主任科员李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厂县祁各庄镇主任科员李丹,任祁各庄镇副镇长期间,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给予李丹党内警告处分。

32、大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宋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宋涛,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给予宋涛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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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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