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县森林草原封山防火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封山防火公告

入冬以来,我县有效降水明显偏少,持续干旱天气导致我县森林草原防火等级已达到四级,为高度火险,极易发生火灾,极大地威胁了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5月31日,为全县封山防火期。

二、封山防火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草原。

三、封山防火期内,在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进入林区放牧、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严禁野外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严禁烧荒、烧秸杆、燎地边、焚烧垃圾、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格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乡镇政府及驻县林牧业单位主要领导对所属区域内封山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五、各包保部门要配合乡镇严格落实各项封山防火措施。

六、各乡镇、村要在主要村口、路口、通道、沟口增设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域。

七、在森林草原区内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八、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的,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防火办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科学扑救,对知情不报或迟报者,严肃追究责任。

十、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开展打击野外用火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一切野外违法用火行为。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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