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河北省城市春节期问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相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县七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定燃放区域塞罕坝机械林场、御道口牧场为烟花爆竹全年禁放区;县城主城区迎宾路以北、西山以东、金龙街以南、东外环以西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一律禁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禁放区域内的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显要位置设立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限定销售单位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
三、限定销售和燃放品种限放范围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除双响,摔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摔炮类、摩擦类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标准生产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并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级产品。四、加强宣传和依法监管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各自工作职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违反县政府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播电视台要积极配合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围场镇人民政府、塞罕坝机械林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限放工作;禁放区内各酒店、小区物业要配合做好禁放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特此通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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